女子购减肥产品服务12万,半年瘦十公斤后欲退款被法院驳回
- 减肥产品
- 2023-07-19 09:17:48
网购用户规模逐年增加,网购投诉量及涉诉率也逐年攀升。快乐网购的同时,如何理性维权?
又一年“双十一”来临之际,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该院梳理了一年来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以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
“神奇粉末”减重10公斤,是否虚假宣传?
通过网络广告,想减肥的吴小姐向纤纤公司购买了“神奇粉末”荷叶茶、酵素饮品等减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服务等,共计12万余元。
纤纤公司为吴小姐配置了一位售后工作人员及一位健康顾问,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吴小姐提供减肥期间的饮食指导、产品推荐等服务。根据方案,吴小姐陆续收到相应的减肥套餐产品,并在顾问的指导下开始食用。一段时间下来,吴小姐从3月开始食用产品时的70公斤减至9月初的60公斤。
但吴小姐认为,体重减少并不是食用产品产生的瘦身效果,而是节食并保持运动量产生的效果,并且她在食用减肥产品期间便秘严重,停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吴小姐还发现,纤纤公司销售的大量产品属于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功效。因此,吴小姐认为纤纤公司对商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纤纤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1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相关许可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吴小姐购买产品后的实际体重情况,吴小姐的诉请均无相应依据支撑,遂驳回吴小姐的全部诉请。
吴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吴小姐减重10公斤左右,已达到一定效果。吴小姐作为成年人,对推荐的减肥产品的性质功能应当具备符合常理的判断力,其多次下单购买,且对收到的减肥产品无异议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认定吴小姐知晓产品的性质功能,且产品外包装也已标注产品组成及归类。而纤纤公司的减肥产品具有食品许可资质证书,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且供应商也具有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资质,故吴小姐主张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吴小姐未能提交证据佐证系使用产品导致身体不适,法院遂维持原判。
网购案件涉诉标的物主要是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上海一中院表示,分析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涉诉标的物往往较为集中,主要为食品类、日用品类和电子产品类等商品。
针对不同类型标的物的诉请理由也呈现明显类型化特征,具体而言:网购食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一是食品标签瑕疵,如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二是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份,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三是食品来源危险,主要为食品进口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
其中,对于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把握,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进口食品是否具有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网购日用品类案件中,化妆品类案件占比较大,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化妆品经检测含有对皮肤有害成分,化妆品包装标签瑕疵等。针对其他日用品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商家虚假宣传,产品无生产合格证明等。
网购电子产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电子产品的实际配置、性能等与产品宣传不符;二是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绝;三是电子产品经检测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等。
法院表示,法律支持消费者维权,消费者也应理性维权,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李丹阳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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