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小伙网购减肥药吃完心悸头晕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这样判
- 减肥产品
- 2023-07-04 09:16:00
网购的减肥药,吃完后心悸头晕,送去检测才发现,里面添加有违禁药“西布曲明”。
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2月23日,郴州北湖区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22岁的男子王某(化名)为了减肥,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宝店铺某化妆品店购买了商品“泰国泰美丽slim果蔬草本7days”共计9件,总花费2142元。
收到货后,王某发现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王某还是食用了,但在第二次购买的吃完后,出现了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王某将商品送至检测,结果发现该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我国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西药)。
于是,王某再次购买该商品并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将某化妆品店起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三个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所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十倍价款的责任。
对于焦点一
法院认为,网络代购应为被代购者通过网络向代购者下订单,由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后依法寄回或带回给被代购者,代购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案系现货交易,并非被告接受原告的代购指令后购买商品,再将商品寄回的交易方式;其次,涉案产品描述中亦仅标明为货款,并未标明为代理费,也未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涉案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于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同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结合本案,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未标识中文标签的行为亦将使购买者难以准确获得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同时,该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第三次购买产品的本意是用于留样及作为证据使用,该行为符合常理,依照上述规定,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而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21420元及相关检测费用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因本案诉讼,花费了差旅费、住宿费等一千余元,对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及检测费用300元、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三瓶商品。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减肥药、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相关物品是否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可查询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服用时如出现口干、尿频、心跳过速、频繁失眠、精神恍惚等不适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果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减肥药”“减肥咖啡”中添加“西布曲明”是违法行为,在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被告人刘某瑄、纪某、张某等5人生产并在朋友圈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药的案件中,五名被告人不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及罚金,其中两名被告人还需支付公益诉讼赔偿1300余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郑怡琳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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